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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20 15:02 来源: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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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渔船组织化是指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自主联合成立的,在安全、生产、信息等方面,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施以来,晋江市、连江县等地在渔船组织化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全省层面渔船组织化管理覆盖程度仍然偏低,难以适应当前渔业安全管理和渔业转型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对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和资源养护各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2022年8月15日前,全省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建设

  1.强化组织建设。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可以采取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每个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艘。渔船归属相关管理组织满一年以上,方可调整到其他组织。

  2.明确组织职责。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专人盯船、编队生产、应急值班等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通信设备,实时掌握组织内渔船生产和安全动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强化内部约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责任,做到渔船间船东、船长、船员相互承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救助、共担责任,对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支持组织发展。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船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渔业互保机构给予奖励。

  (二)政策引导

  1.调整优化“十四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比重和执行时间,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2.2022年8月16日起,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须由所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3.2022年8月16日起,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

  (三)工作保障

  1.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

  2.对2022年8月16日尚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并依法停航整顿。

  3.省海洋渔业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按时完成本辖区渔船组织化建设任务的市、县给予补助,专项资金应用于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渔业安全隐患重点地区,限期整改到位。

  四、期限范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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