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8 15:48 来源: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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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品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我市品牌渔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渔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渔业品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负责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者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查核实、验收及资金拨付,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使用过程监督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策划申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对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第五条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二)突出重点: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品牌渔业资金补助范围,对我市品牌产品生产基地、品牌认定、品牌推广等项目给予支持。

    (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减少环节,及时足额下达,不得克扣、拖延、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品牌产品生产基地。用于水产品良种繁育基地、设施养殖基地、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质量安全管理平台、物流基地建设等。

    (二)品牌认定。用于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著名农业品牌等省级以上水产品品牌奖励。

    (三)品牌推广。用于支持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参加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和参与重要活动品牌产品供应保障等品牌渔业推广活动。

    第七条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渔业企业、合作社及相关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内容符合品牌渔业资金补助范围;

    (三)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建设期限及项目建设责任明确;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品牌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应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品牌认定项目需提供国家驰名商标批复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品牌推广项目需提供开展相关活动时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相关荣誉、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表样见附件2),行文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研究后,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市财政局共同签发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有关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变更项目或者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品牌认定、品牌推广项目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品牌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批复建设任务和资金投入后,向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补助。验收报告报送市级两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或停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海洋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品牌渔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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