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海渔规〔2024〕3号
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

为认真贯彻实施《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56


附件

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及内容

违法类别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种类和

罚款基数

备注

1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十四条  养殖单位和养殖户使用海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取得水域滩涂养殖权,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

 

 

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2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以及军事管理区、航道、锚地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较轻

1、网箱、渔排、围网养殖的,面积未满1000平方米;
2、其他养殖方式的,面积未满2公顷;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一般

1、网箱、渔排、围网养殖的,面积1000平方米至未满3000平方米;
2、其他养殖方式的,面积2公顷至未满7公顷;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3000元至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较重

1、网箱、渔排、围网养殖的,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其他养殖方式的,面积7公顷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

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弃置废弃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废弃的养殖设施。

 

4

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弃置废弃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较轻

1、弃置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设施,面积未满100平方米;                        2、弃置的其他养殖设施面积未满1亩;

1000元至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一般

1、弃置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设施,面积100平方米至未满1000平方米;                    2、弃置的其他养殖设施面积1亩至未满5亩;

3000元至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较重

1、弃置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弃置的其他养殖设施面积5亩以上;

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