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海渔规〔2024〕2号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公安局

                                    2024年320

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我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科学规范使用水平,助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整治突出问题为核心,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措施

    (一)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新版兽药GMP制度、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销售禁用药、销售拆零兽用原料药等行为,积极开展水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快检业务,每年检测样品不少于100批次,并按需增加相应检测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照经营行为,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零售企业风险级别,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依法查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情况。

    (三)抓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扩大执法巡查覆盖面。采取专项执法检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围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市级每季度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县级每月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立即开展线索调查,依法处置水产养殖过程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及时将假药劣药线索移交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公检法部门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打击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增加执法监管成效。

    (四)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昆仑”行动,贯彻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办案,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办,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利用人力情报、网络巡查等手段,摸排一批制售伪劣农药、兽药犯罪线索,打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切实形成震慑力。查处的案件数不少于前三年平均数。

    (五)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执业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完善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规范用药,鼓励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从业人员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六)进一步提升“渔医院”功能。各级“渔医院”严格按照《宁德市海上绿色养殖技术服务平台(渔医院)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渔医院”软硬件设施建设,通过“智慧海洋”平台及时发布水产养殖病害信息,推动我市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市级绿色养殖服务中心(渔医总院)充分发挥闽东水产研究所、市水技站技术力量,科学制定实施年度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问诊咨询、科研攻关等工作,统筹各级“渔医院”人员安排。县级绿色养殖服务站(渔医分院)依托沿海县(市、区)水技站,强化辖区水产养殖病害防控、诊断和培训,并指派技术人员定期赴绿色养殖服务部(岸上门诊部)坐诊及海上重点养殖区巡诊。海上绿色养殖服务部(岸上门诊部)面向辖区养殖户开展病害坐诊、线上诊疗服务,现场解答养殖户咨询,加强相关渔药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宣讲,积极协助、配合市县两级技术服务队开展相关工作。海上绿色养殖服务点(海上巡诊中心)负责收集了解养殖区病害流行情况和渔民群众渔业病害防控技术需求,协助开展渔病监测、病害诊疗等活动,科学指导养殖户规范用药。

    (七)充分发挥海上网格员作用。加强网格责任区内水产养殖用药信息、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等收集整理,建立相关台账,并定期更新完善。对巡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在手机微信平台或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并通过“智慧海洋”等平台进行发布,同时,协助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用药宣传,不断提高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三、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渔用兽药、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违禁渔用兽药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非法添加物以及不合格水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违法行为。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承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依法严打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犯罪行为,贯彻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办案,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办,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始终保持对制售伪劣农药、兽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重点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市级全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6次,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轮流牵头,市公安局派人参加,围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检查;县级参照市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6次,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监管力量和经费保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不断提升我市渔业病害防控能力。

    六、其他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市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