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5月17日
宁德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我市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组织化建设,完善渔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渔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快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推动我市海洋捕捞渔船从自主、分散生产向企业(组织)集中管理转变,提升渔船综合治理能力,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组织化管理。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包括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引导个体经营的渔船纳入各类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特别要鼓励大中型渔船纳入渔业企业管理。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要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渔船所在乡镇渔船管理机构每月至少实施登临安全检查1次,渔船所在县(市、区)渔业执法机构每2个月至少实施登临安全执法检查1次。
(二)规范组织建设。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所在乡镇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经验;
2.纳入组织管理服务的渔船不少于3艘;
3.配备足额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落实值班值守,实时掌握所管理服务渔船动态;
4.有固定场所,并配备电话、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厘清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村(居)各自的职责,明确渔船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值班值守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等具体制度,确保渔船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采取措施,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为渔民群众提供证书年审、渔船年检、参保、船员培训等方面代办服务,通过服务取信于民,促使渔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组织化管理;同时,加强与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协作,提高办事效率,为渔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奖励、补贴、补助等方式对成效突出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进行扶持,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三、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一)掌握渔船及船员信息。建立完善渔船“一船一档”档案,详细登记管理服务渔船的实际经营人及股东信息、船员个人信息及持证、投保情况、渔船信息及持证、投保情况、船上通信联络方式等,并实时动态更新,准确掌握渔船出海时船上实际人数等情况。
(二)建立沟通联系渠道。通过建立联络组、微信群、通讯录等方式,搭建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与船东船长的沟通渠道,及时传达渔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指令,接收船东船长的信息和诉求。
(三)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渔船航前安全检查,跟踪问题整改情况,严防渔船“带病”出海。督促渔船按规定安装和正确使用“AIS”、北斗示位仪等安全救助终端。定期开展渔船应急演练,加强船东船长防台、避风及防碰撞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
(四)落实渔船编队生产。负责所管理服务渔船的编组编队,指定各编队队长船及船上联系人,定人定时与队长船联络,跟踪了解各编队渔船动向、生产作业情况等。
(五)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置。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通过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大中型渔船视频监管系统,及时掌握所管理服务渔船动态。发现信号离线的,要及时通知渔船核实情况,保持联络;发现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未落实值班瞭望等危险行为的,要督促渔船立即整改;发现进入敏感海域生产作业或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要采取措施干预劝阻;发现配员不齐、擅自变更作业类型、超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渔船立即整改并报告;发现凌晨0-4时仍在港外航行、作业、锚泊的,要提醒渔船加强瞭望。同时,积极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渔船管理机构做好渔船海上险情、事故及赴敏感海域等事件处置工作。
(六)做好渔船渔民服务。接受所管理服务的渔船委托,做好证书年审、渔船年检、参保、船员培训等事项代办服务;协助开展船员培训及渔船安全通导设施配备等。
(七)加强与执法机构联动。发现船舶证书不齐、失效、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等情况,应提醒船东立即整改,并告知船舶不得出港等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属地渔业执法机构。发现渔船违规进入敏感海域、擅自屏蔽拆卸安全通导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执法机构。
(八)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及时收集整理渔船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各类资料,重点包括传达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渔船动态监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处置渔船突发事件等,并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渔船组织化建设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完善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渔船组织化建设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通过报道正面典型和生动事例,加大渔民群众宣传,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确保渔区渔村安定稳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2022年7月12日印发的《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海渔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