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伏休期间违禁渔获物处置意见(修订)》的通知
宁海渔〔2021〕19号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现将修订后的《伏休期间违禁渔获物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4月7日

 

伏休期间违禁渔获物处置意见(修订)

   

    为规范海上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伏休期间海上查获的违禁渔获物(以下简称渔获物)处置工作,降低渔业执法成本,现制定伏休期间违禁渔获物处置意见如下:

    一、渔获物的处置原则

    渔获物属于“易变质、不易长期保存的鲜活商品”,在取得较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夏季高温,渔获物易腐烂变质、产生毒性等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执法办案工作意见》、《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支队负责人批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后,将有关先行处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留存告知记录后,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违禁渔获物按照从速从快的先行处置原则,按分类先行处置情形采取放生、变卖或无害化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置。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拍卖公司对变卖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渔获物分类先行处置

    (一)活体渔获物,不再予以没收,采取执法人员现场及时放生的方式予以处置,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影像。

    (二)非活体可利用渔获物(含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采用变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三)非活体不可利用渔获物(已腐烂变质、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再予以没收,由当事人采取掩埋等方式予以无害化处理,不得倾倒于近岸水域,处理过程应当制作文字并留存影像。

    三、非活体可利用渔获物的变卖处置

    (一)支队成立渔获物先行处置小组。组长由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支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案件承办人员不作为所承办案件的先行处置人员,法制监督人员不参与先行处置)。处置小组主要职责:提交渔获物的处置意见,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组织或委托渔获物的计量、价格认证、变卖等工作,处置小组应派出不少于2人监督第三方计量工作。

    (二)渔获物先行处置程序

    1、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或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渔获物进行价格评估。

    2、单次查获的渔获物未满200公斤的,采用变卖方式先行处置,变卖数量由渔获物先行处置小组成员、渔获物所有人或船长双方在现场共同计量后签字确认(计量单位为公斤或千克,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同时标明盘数)。

    3、单次查获的渔获物满200公斤以上的,采用公开变卖方式予以先行处置,委托公物拍卖公司依据认证价格进行现场公开竞价变卖,变卖数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计量后,和公物拍卖公司、渔获物所有人或船长三方确认,成交数量以公物拍卖公司出具的变卖情况报告为准。(计量单位为公斤或千克,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同时标明盘数)。公开变卖过程控制在3日以内,按照评估价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公开变卖成交后,公物拍卖公司在委托变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成交价款存入支队银行账户,待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支队财务依据决定书将成交价款及时转入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公物拍卖公司将公开变卖的整体实施情况音像记录和书面资料交由支队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