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海上渔排养殖权抵押备案工作的意见
宁海渔〔2020〕77号

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和抵押工作的通知》精神,拓宽养殖生产融资渠道,推进海上渔排养殖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海上渔排水域滩涂养殖权(以下简称养殖权)抵押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养殖权抵押备案范围:已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海上塑胶渔排。

    二、备案机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抵押合同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向原批准养殖证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备案。

    三、备案方法:

    (一)初次备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养殖证的备案栏载明抵押内容,包括养殖权和经过项目验收的养殖设施,将养殖证原件留档,向申请人发放《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备案确认书》(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

    (二)变更备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养殖证的备案栏载明抵押变更内容,收回《备案确认书》原件,向申请人重新发放变更后的《备案确认书》。

    (三)注销备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养殖证的备案栏载明抵押注销内容,收回《备案确认书》原件,返还抵押人养殖证原件。  

    四、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的养殖权处置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处置养殖权。

    五、为积极稳妥推动此项工作,各地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选择部分水产养殖企业开展试点,以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后推广。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