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海渔〔2020〕70号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部署要求,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10号)要求,现将《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6月28日 

    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示范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水产品“菜篮子”示范基地的服务与支持,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市级水产品“菜篮子”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从事水产品生产为主业,经营规模和条件指标达规定标准,并经“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菜篮子”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认定的水产品养殖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控制3家。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五条 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生产能力建设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和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基地应正式投产二年以上,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五年以上或海域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有效的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和“一品一码”全程追溯制度并行的档案信息管理(包括生产过程记录、投入品使用档案等); 

  (五)设置水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有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无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的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第七条 申报的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规模条件: 

  养殖规模达到小规格(4×4米左右)养殖渔排500框、周长60米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10个、贝藻类养殖100亩、养殖池塘200亩四项条件之一,拥有冷库库容3000吨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规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水域滩涂使用证和养殖证。 

  (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标识标志。 

  (五)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一)由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发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二)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推荐,并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复核筛选后,并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至市“菜篮子”办公室。初审推荐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市“菜篮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菜篮子”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冷链物流、智能化应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体系建设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基地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统筹安排。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海洋与渔业、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水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水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停用、禁用的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要全面掌握养殖户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养殖户档案、水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宁德市市级‘菜篮子’示范基地”标志牌。 

  (五)按照规定要求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产销情况,包括基地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产品存出栏、销售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当主要水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示范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当本地水产品市场供应紧张,要优先供应本地市场。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菜篮子办公室”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追回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二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宁德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